时间:2023/2/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重庆市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发布6起辖区两级法院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涉劳动权益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年以来,重庆一中法院审结该类案件件,增幅达.86%。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等。重庆一中法院一方面大力完善仲裁院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机制,另一方面打造精品案例做好普法宣传,同时,该院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监督作用,确保劳企关系规范有序,以 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1

人民网

企业拒不提供办公条件

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违法

02

新华网

高管违反忠诚义务被辞退后要求赔偿

法官这么判

03

中新社——中国新闻网

高管被辞退讨要34万元赔偿金

法院不支持并解析“忠诚义务”

04

重庆日报

解约、受伤……这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怎么判

05

法治日报——法制网

技术人员辞职后再就业

是否存在竞业限制需直接证明

06

重庆电视台

疫情期间工资迟发员工将公司

告上法庭法院表态了!

07

华龙网

企业高管违反忠诚义务遭辞退

要求赔偿34万元未获法院支持

08

重庆法治报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典型案例

1

股东名下持有多家公司

其发工资行为应如何认定?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家具公司成立于年12月,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海,出资人除刘海外还有张成等人。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凡,张成仍为出资人。同时,刘海、张成在年至年底还是包括案外人重庆某门业公司在内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或股东。

年8月至年10月,刘海持续按月向胡某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固定卡号银行卡转入金额不等的款项,备注为工资。张成在年8月至12月期间,分别向胡某某账户转入金额不等的款项。

胡某某于年1月以重庆某家具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年1月,胡某某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失业保险金损失元、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款、《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胡某某举示了刘海和张成通过银行向其支付工资的银行明细,重庆某家具公司举示了张成有多个公司的股份身份的证据。结合胡某某在该家具公司所在区域上班、张成系该家具公司投资人,以及张成在年8月至12月通过银行按月向劳动者账户转入款项等事实,可以确认张成的转款行为是代表该家具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从而认定原被告在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因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刘海发放工资期间,其在该家具公司所在区域上班和刘海具有代表该家具公司发放工资的 性等事实,因此,不能认定胡某某在年10月至年8月前是否在该家具公司工作,对胡某某主张的该期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确认。据此,人民法院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经济补偿金相应予以支持,对失业保险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是公司股东,该股东“一人身兼多个公司股东”,而劳动者也没有证据证明持续在哪个公司上班和领取工资时,容易引发劳动者究竟是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此时,应当以支付工资报酬的股东与其所在最近、关联性最紧密的企业,以及劳动者当时的工作场所等事实来综合认定劳动者的“甲方”是谁。这样的认定方式,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2

内部规章表意明确可作审理依据

企业高管应尽忠诚义务

——李某与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年4月,李某就职于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质量工程师工作,后担任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承诺遵守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严保企业秘密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

该公司于年6月颁布年版《内部规章》及《员工手册》。《内部规章》第十章“奖惩制度”规定:兼职、干私活或盗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类似业务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7月,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李某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于年5月成为该公司监事。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年7月、年7月、年6月、年6月和年5月,连续五次与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年3月,双方签订配送服务合同。

年4月,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你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年版)第十章的规定,公司于年4月30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以上理由和决定已事先通知工会。

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万元。年6月,该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法规及*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于年颁布的《内部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李某公示。其中第十章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兼职、干私活或盗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类似业务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执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义务。《内部规章》第十章的规定意在强化劳动纪律、执业道德,并未违反法律、行*法规及相关*策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内部规章》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基于对《内部规章》中争议条文的理解,可以确认李某从事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既是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又是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并代表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过仓储配送服务合同。无论上述合同的定价是否合理,李某的上述行为均属于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应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故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法律没有 限制员工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只是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能发生在具有决策、监督、管理职权的员工身上。这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用特殊地位潜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与普通员工相比,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尽到更高的忠实义务。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主动向公司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就违反了忠诚义务,公司有权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3

与公司签订合同派去商场工作

劳动关系与谁建立?

——阆中市某百货公司、姜某某与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百货公司系年9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针纺织品零售等,公司于年12月以姜某某个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设立了某服装批发城。年1月,杨某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某服装批发城工作,合同期限自年12月25日起至年12月25日止,月均工资为元,工资由某百货公司发放。某服装批发城于年4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注销前该批发城未结清杨某某的失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部分工资。年5月,杨某某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某百货公司与姜某某共同支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虽然本案原告被指派到以被告姜某某名义所设立的“某服装批发城”从事导购工作,存在表面的劳动关系特征,但涉案劳动合同签订方、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的均系被告某百货公司,因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及“某服装批发城”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某百货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被告姜某某及“某服装批发城”并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遂判决应由某百货公司支付诉求款项,被告姜某某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设立了一个新的营业场所,并以自然人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而后把劳动者安排到该场所工作,那么,劳动者是与谁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支付劳动报酬、安排管理工作等都是企业,就应当认定劳动者是与该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该自然人。如果劳动者认为是与该自然人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该自然人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技术人员辞职后再就业

是否存在竞业限制需直接证明

——重庆某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年4月1日,某研发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未经同意不得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两年内担任与某研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何职务。王某在某研发公司从事血液灌流器的工艺优化工作,后双方于年12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从年8月起,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的 股东为乙公司。某研发公司申请仲裁主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仲裁时,某研发公司陈述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系乙公司,还陈述只有其具备重庆市范围内生产一次性血液灌流器的资质。仲裁裁决作出后,某研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赔偿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构成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延伸至其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亦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延伸至劳动者就职单位的关联公司,某研发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王某实际在乙公司工作。同时,从实际生产经营的角度,某研发公司陈述其在重庆 生产特定规格的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其未举证证明乙公司正在进行血液灌流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某研发公司主张王某违法了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某研发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到其他企业工作,如果劳动者在该企业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实际上是为所就职企业的关联企业工作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5

疫情期间公司停工,工资晚发一月

员工起诉赔偿不予支持

——王某某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王某某入职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30日以前按时足额支付上月工资。年,某科技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王某某工资,王某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于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某年3月工资,于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某年4月工资。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按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在每支付周期届满时支付。因新冠疫情系突发情况,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有不利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也暂时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因此难以在该支付周期支付的,可在该支付周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一般最晚不得晚于下一支付周期。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突发疫情,在复工复产后,分别于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某年3月工资,于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某年4月工资,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时间没有超过合理支付时间,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王某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处于新冠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劳企双方更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互谅互让处理纠纷。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在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周期的下一个周期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仍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是在合理期间履行了支付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拒不提供办公条件

竟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阮某与重庆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阮某与重庆江北某小贷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业务员。年4月22日,阮某早上到岗时,发现其办公桌上的电脑被搬走无法办公,随后阮某向某小贷公司反映未果,只能离开工作岗位,某小贷公司也未对阮某的工作进行另外安排。4月30日,某小贷公司以阮某自4月23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五日为由,解除与阮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年5月13日,阮某与某小贷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因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阮某遂诉至江北区法院。

裁判结果

某小贷公司搬走阮某工位电脑,迫使其离开工作岗位,继而在阮某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的给付义务。且在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13日期间,阮某不能提供劳动是因某小贷公司原因,故阮某在此期间的工资某小贷公司应当照付。对于阮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诉求,江北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事实不能成立。劳动者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的,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名称均为化名或已隐去名称)

原标题:《51特辑丨重庆一中法院发布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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